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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在线:20万元保证金该不该退还?

发表于2008-10-09
   付了20万元拆房保证金后却无房可拆,某男子一纸诉状将中间人以及拆房公司告上法院。由于中间人在收到20万元保证金后给了一份盖有拆房公司公章的收条,钟楼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拆房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去年6月19日,我市一家拆房公司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授权委托周某代表拆房公司商谈一拆迁项目(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1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周某后找到王某并与其商谈内部承包合同。
   去年6月24日,王某与拆房公司订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承包拆除合同时需向拆房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王某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将保证金20万元打入周某银行卡内,周某在收到钱后给了王某一份盖有拆房公司公章的收条,内容为收到王某保证金20万元。
   由于无房可拆,王某于今年3月26日向钟楼法院起诉,要求拆房公司与周某共同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王某后撤回对周某的起诉,拆房公司认为那20万元属于周某与王某之间的往来,应由周某负责归还。
 
   法院认为,周某收到王某的20万元保证金并出具加盖拆房公司公章的收条,其行为可视作是拆房公司收款的行为。因拆房公司与周某没能承接到指定的拆迁工程,拆房公司应将20万元保证金返还给王某。钟楼法院日前依法判决拆房公司限期返还王某保证金2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00元。
发表于2008-10-09
发表于2008-10-10
 该不该退法院说了算的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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