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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ATM机前"捡钱"后自首还钱 仍被刑事处罚

发表于2011-07-13

取款机吐钱的事,张青(化名)说自己听说过,但当他自己碰上这样的事,面对“唰唰”往外吐的钞票,他还是没能抵挡住诱惑。

两个月前,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接连摁了六次之后,取出来的10500元却成了“烫手山芋”。两小时后,他就向警方自首。只是,因为过分慌张,他又把钱弄丢了。

尽管事后张青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但是,他还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张青的案子让人不由想起广州的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又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和许霆同龄的张青,同样被金钱所动,但是,他在案发不到两小时就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钱归还了失主,及时“弃恶从善”的张青为什么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实简单的说,就是ATM有任何问题,及时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或者是报告警察,不要自己擅自操作。

以后看到人家卡在也别动,就当没看见,哼~

发表于2011-07-13

唉。。反正民众做啥错啥。

发表于2011-07-13

好奇害死猫啊,千万别乱动ATM。

发表于2011-07-13

ATM吐假钞,凭什么就是自认倒霉啊!

发表于2011-07-13
引用:虎妞妞妞 在2011-7-13 15:43:53写道:原帖
ATM吐假钞,凭什么就是自认倒霉啊!
 
 国家坑你的钱,你无话可说,你坑国家的钱,就是犯罪。
发表于2011-07-15
引用:剪刀和胶水 在2011-7-13 15:49:14写道:原帖
 国家坑你的钱,你无话可说,你坑国家的钱,就是犯罪。
 
 说的有道理,法律都扭曲了。
发表于2011-07-18
引用:三柒二十二 在2011-7-15 9:41:47写道:原帖
 说的有道理,法律都扭曲了。
 
 这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你懂的。
发表于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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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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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7-18
这个社会以后会更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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