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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价商品住房资格是指由 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由建发房产开发建设并作为销售主体。
1、什么是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 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建发房产开发建设并作为销售主体。
2、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3)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3、申请家庭的构成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仅限以下几种构成方式:1、申请人及配偶;2、申请人及配偶、子女;3、申请人及子女(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离异的应具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4、申请人(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30周岁,包括有成年子女的离异或丧偶的,以及离异的但不具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
4、无住房的认定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厦无住房。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住房,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为拥有住房。
5、户籍的认定标准
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籍,但没有户籍进入方式限制,共同申请人没有户籍限制。
6、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人数与配售房型无关。
7、单身30周岁计算方式
单身年满30周岁可单独申请,年龄按公布的申请截止日计算,例如公布的申请截止日为2012年7月25日,则1982年7月25日之前(含7月25日)出生的即符合年龄限制。
8、申请人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吗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 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退出保障性住房或在按规定向租金补助部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经其所承租房屋的管理部门出具退出保障性租赁房证明后,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10、已申请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处于轮候状态的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吗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但若在本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期间,参加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的选房及办理承租或购房手续的,则视为该申请家庭自动放弃本次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该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自动作废。
11、某人未婚,也未满30周岁,是否可以由其作为申请人,和其父母一同作为申请家庭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不可以,申请人已婚或单身满30周岁才可以申请。
12、可以通过哪些渠道领取申请表格
1、向社区居委会领取;
2、从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下载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13、申请需提供材料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或调解书)、(暂停租金补助或退出保障性租赁房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4、表格填写需注意什么
表格填写后,如果申请人不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实际居住的,应先将申请表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包括厦门以外地区的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后,再提交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
15、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程序
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申请公告——发放(下载)申请表——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核实、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审核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公开摇号——复核——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申请家庭资格公示——发放购房通知书、手册——市建设与管理局、建发房产组织选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16、如何确定申请家庭顺序号
由于可能存在申请家庭数多于房源数,将在申请时间截止后,以公开随机摇号方式,确定 申请家庭的顺序号,按申请家庭顺序号确定选房顺序,当申请家庭数多于房源数时,按房源1:1的比例确定申请家庭购房资格。
17、摇号后顺序号排在后面的还有购房机会吗
如果已取得购房通知书或已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认购合同》的申请家庭放弃选房、购房的,则有其他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家庭按顺序号依次递补。当本批次推出的 房源数全部配售完毕,则未选房的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的申购资格同时作废。
18、购买的户型和申请家庭人数有关吗
申请人可在选房时根据申请人顺序号依次按意愿选择户型,所选购户型与申请家庭人数无关。
19、限价商品住房对入住有何要求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应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
20、限价商品住房可以上市转让吗
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21、申请时如出现弄虚作假有何后果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住房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本次购房资格。已购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及其共同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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